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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應注意遵循法令規定

1,947家上市、上(興)櫃公司108年度之股東常會已陸續召開,金管會提醒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辦理股務事務及徵求委託書時應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股東權益。
  公司自辦股務者及代辦股務機構應確實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股務及股東會事務,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違反規定經金管會糾正或處罰者,將不得再自辦股務或限制其股務代理業務。
  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之情事,另徵求人非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前揭違規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違反規定徵得之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為落實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管理並查核委託書使用情形,金管會已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委託書徵求期間加強對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查核。
  另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金管會鼓勵投資人可充分運用電子投票,積極參與股東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1008   更新日期: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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