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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部分條文

        近年來審計品質之提升已為國際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邀集會計師業者召開座談會,對於提升審計品質之重要性及強化審計監理效能業已達成共識。為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之責任,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及配合實務與監理需要,金管會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會計師工作經驗及進修規定:為強化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將申請辦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業務之會計師應具備之工作經歷,由3年提高至5年,並限於執行或協助執行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又考量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簽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之需求,將具備上開經歷之人數提高至3人。另明定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辦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業務之會計師,其最近一年之進修時數由現行至少應達20小時提高為40小時。
二、 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之責任:明定會計師事務所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並將未訂定或未有效執行品質管制制度列為不予核准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事由。
三、落實會計師異動之監理:配合實務運作及監理需要,明定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會計師辦理該項業務,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又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如退出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金管會應予廢止其核准,該會計師事務所並應於期限內向金管會申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7615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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