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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0年1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0年1月1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8條第1項至第4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6條第1項、第8條第2款、第9條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時未落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留存相關資料,包含:未辦識或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未有查詢確認客戶是否為現職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相關紀錄、未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客戶風險強度、後續未對客戶帳戶及交易進行持續監控及建立可疑交易申報及相關監控機制且未有紀錄保存,核有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參、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投顧)業務人員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亨達投顧業務人員陳○○自107年8月起有頻繁買賣股票卻未向亨達投顧申報交易情形,及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推介客戶相同股票等缺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亨達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3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及其前基金經理人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管會對元大投信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元大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吳○○君,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元大投信對於吳○○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缺失。
五、裁罰結果: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元大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10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14日止。
(二)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元大投信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伍、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9年6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出席董事與前開董事會會議事項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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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8771   更新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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