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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11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11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46)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20,741,630元及員工酬勞2,098,497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2,141,856股(含員工酬勞發行新股67,693股;不含私募應配發股數)乙案,因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6年7月1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3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1742)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總數23,229,42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2,294,290元一案,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貳、處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11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伍○○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多次限期補行公告申報,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另該公司未依上述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揭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及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參、核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中國信託智能運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6)日核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股票型基金「中國信託智能運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該基金),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自基金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智能運動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應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前述「智能運動相關產業」包括運動賽事、 運動傳播媒體、運動用品、運動穿戴裝置、運動健身及其他相關產業。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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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179   更新日期: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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