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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證券市場將於109年3月23日實施逐筆交易制度,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委託書應記載之委託價格為限價或市價,及委託有效期別包括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另因應本次新增多種委託有效期別,證券商輸入委託時需指定有效期別,為避免使人誤認為證券商得逕行為投資人輸入有效期別為當日有效之委託,爰刪除「未填寫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之相關書面紀錄應記載之委託價格為限價或市價,及委託有效期別包括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另配合現行電子式交易實務,修正有關電子式交易之型態。(修正條文第12條)
三、 明定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2條第2項有關配合逐筆交易制度修正之部分,自109年3月23日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電  話:(02)2774-747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9216   更新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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