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6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投信)、總經理李○○、前內部稽核主管楊○○,及前基金經理人劉○○、張○○。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8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管會對統一投信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劉○○及張○○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活動、或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情形,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及未有效防範內部經手人員利益衝突,總經理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五、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
   1、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規定,對統一投信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2、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統一投信委託非該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其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執行情形進行專案審查。
 (二) 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統一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劉○○、張○○職務,以及停止總經理李○○及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楊○○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
統一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分,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一、 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 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 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金管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請(報)募集基金案件。
四、 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鑒於邇來發生基金經理人使用個人通訊及資訊設備,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等事件,金管會已督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加強自律並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增訂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使用公司或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相關規範,持續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行為紀律,避免少數從業人員之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產業之信賴,並重申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以維持投資人對證券金融市場之信心,並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625   更新日期: 2020-06-2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