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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金管會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部分條文

為扶植創新產業發展,完善企業籌資管道,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金管會已於109年12月3日宣布將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協助創新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法規鬆綁及公司法修正等,金管會研擬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等六項法規。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創新性新板建置:
(一)    加速創新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及發展,並降低其前置作業成本及時間,明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檢附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二)    考量創新事業相關營運風險較高,且限合格投資人交易買賣,爰明定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以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
(三)    申請於創新板上市買賣之公司為辦理初次上市之現金增資,及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時辦理之現金增資,比照現行初次上市櫃,及櫃轉市、市轉櫃規定,應委請專家提供評估意見、適用7日申報生效、應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及不適用募資計畫具必要性及大量閒餘資金限制之規定。
(四)    因應戰略新板興櫃股票之交易方式係比照上櫃股票採自動撮合成交機制並沿用上櫃等價成交系統,與原興櫃股票市場採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不同,爰增訂戰略新板興櫃股票參考價格計算方式。
(五)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之交易量及流動性尚待觀察,初期不納入信用交易標的。
二、    法規鬆綁:考量企業併購法已於104年7月8日修正放寬併購對價多元化,實務上合併案件,多以現金搭配股份方式進行,以取得被合併公司全數股權,而概括承受被合併公司全部權利義務,並訂有合併契約及合併後之具體營運計畫,為利渠等公司資金籌措運用彈性,增訂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且該被合併公司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募資計畫並符合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條件者,得豁免發行人持有大量閒置資金退件條款規定之適用。
三、    配合公司法條文項次修正,調整援引之項次,另考量我國已於一百零四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刪除公開發行公司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40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867   更新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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