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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為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之修正,並依據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規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之品質與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措施,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12條、新增1條、刪除2條,合計15條,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二、 明定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 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四、 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本會處分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之。
五、 公司辦理核發股票予外(陸)籍員工之相關作業,已於外(陸)資管理之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本準則僅就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股東名簿登記方式作原則性規範。
六、 為簡化作業程序,並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法令之修正,修正相關規定。
      另本次增訂股務評鑑制度之核心理念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尚非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且本次修法已明訂除非有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或經本會命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會才會命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或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又集保公司於評鑑時就不符法令規定事項,亦會給予說明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相關事宜並於該公司規章明定,及與股務單位溝通充分說明。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31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485   更新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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