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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研議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以下簡稱基金居間業務),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並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等三項法規。另配合110年6月底實施之「股票造市者制度」,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之限制,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相關規劃及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
(一)業務及經營模式:基金居間業務係證券商以建立資訊平臺方式提供會員間基金互易或基金買賣等交易服務,但不提供報價亦不參與應買或應賣,並以交易日公告之基金淨值作為買賣雙方交易價格(係公告日前一日或前二日之基金淨值)。另前開基金包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上市櫃基金受益憑證。
(二)規範方式:本項業務將開放由既有證券經紀商以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方式辦理,以及新增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經紀商類型,並參考僅經營群眾募資業務及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等特殊類型證券商之規範方式,給予限制性業務之許可證照,以及排除證券商管理規則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規定之適用,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預計修正之法規說明如下:
1、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資本額為5,000萬元及籌設保證金為1,000萬元,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及第11條)
2、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增訂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營業保證金為1,000萬元,以及要求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且不得流用,並明定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應將投資人款項交付信託,與排除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9條、第38條之1、及第45條之1)
3、修正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二、開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改制為證券商:(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第10條之2)
(一)申請改制條件: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等成效,且申請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之規定,且公司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以及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
(二)申請程序與審查事項:有關申請人資格、應存入之保證金、申請改制許可與核發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程序等,準用現行證券商申請設立之規定。
三、有關豁免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限制: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證券商因應擔任股票造市者之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不受借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  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115   更新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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